索 引 号: | 000560024/2023-16685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发布机构: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01-17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固安县支出型医疗贫困家庭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
《固安县支出型医疗贫困家庭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1-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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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一是为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贫困群体的救助能力与水平,在全面落实《廊坊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更好地保障我县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待遇水平,真正让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民生,二是由于我县救助水平在全市属较高,为保证市级统筹后困难群众报销比例不大幅降低,按照县领导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就支出型医疗贫困家庭救助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固安县支出型医疗贫困家庭救助办法》由县医疗保障局起草,经局党组经过反复多次研究、修改,于2022年11月18日审议通过,报县政府审阅,政府于2022年12月13日通过意见征求函向财政、民政、卫健、农业农村及各乡镇、园区、社区办、总医院等相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医疗保障局根据部门反馈的意见做了修改后,报县政府法务中心进行审核,法务中心于2023年1月1日出具“无法律修改意见”意见书。
三、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依据《廊坊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廊政办字〔2022〕43号),以及对我县原《固安县支出型医疗贫困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2019]124号)政策的修改与延续,制定本办法。 四、《固安县支出型医疗贫困家庭救助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救助范围 支出型医疗贫困家庭救助对象范围包括: (一)具有固安县户籍且在固安县域内参保的常住人口; (二)按照《廊坊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规定,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1.特困人员; 2.低保对象; 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4.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三)救助对象认定: 1.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中城乡低保、特困对象、低保边缘户认定; 2.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根据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河北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冀民〔2022〕68号)确定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做好救助对象中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的组织认定工作。 (四)需要一事一议的其他困难人员。 脱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照省、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救助。 二、救助标准 支出型医疗贫困家庭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1.城乡低保、特困对象、低保边缘户: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后,使医疗费用总额整体报销比例达到90%,不设起付线,救助封顶线为每人每年8万元。 计算方法为:支出型救助金额=(医疗费用总额×90%-基本医疗支付金额-大病保险支付金额-医疗救助金额-重特大疾病救助金额)≤80000元。 2.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线为10000元;救助比例为40%;救助封顶线为每人每年8万元。 计算方法为:支出型救助金额=(医疗费用总额-基本医疗支付金额-大病保险支付金额-医疗救助金额-重特大疾病救助金额-家庭收入-10000元)×40%≤80000元。 《固安县支出型医疗贫困家庭救助办法》xxgk.guan.gov.cn:88/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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